一.股權選擇權交易定義
- 係指證券商與交易相對人,約定以股票、股價指數、指數股票型基金為選擇權標的,得於特定到期日或期間,依特定價格及數量等交易條件買賣約定之選擇權標的或雙方同意於到期前或到期時結算差價之契約。
- 股權選擇權之買方支付權利金取得購入或售出之權利
股權選擇權之賣方於買方要求履約時有依約履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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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股權選擇權優點
- 以小搏大
股權選擇權是買方支付權利金以取得於一定期間以一定價格買賣連結標的的權利,在投資初期,投資人只需付出少少的金額,即可在未來股價上漲或下跌的時候,以約定的價格買進或賣出標的現股,賺取股票市價與履約價間的差距;若是標的現股的走勢與投資人所預期相反,投資人也只會損失購買股權選擇權所付出的權利金,具有以小搏大的特性。
- 量身訂做
過去市場上選擇權相關商品,無論是期交所的個股選擇權或是證交所及櫃檯買賣中心的掛牌型權證,都是主管機關或是證券商單方面的設計商品條件,並在市場上流通買賣的商品。而股權選擇權商品與個股選擇權或是掛牌型權證最大的不同,是股權選擇權屬於量身訂做的商品,無論在承作天數、履約價格、結算方式等條件上,交易相對人均可以依自身的需求,或是對於連結標的後勢的看法,與證券商議訂契約條件,交易合適條件的商品。
- 無身分限制
股權選擇權商品的交易方式與商品型態與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在2005年8月初開放證券商承作的議約型權證業務概念較為相似,都是屬於客製化的商品;但議約型權證對於交易相對人及交易型態仍有多種限制,例如議約型權證限制交易相對人須為符合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第1項第1、2款規定條件之國內機構、法人、基金、自然人等;以及證券商僅能擔任賣方等等的規定,以致於議約型權證開放一年以來,市場總成交金額仍只有一千萬元的水準。本次開放股權選擇權商品,對於交易限制又更進一步的放寬,使交易人可以更彈性的條件,交易適合的商品。
- 多樣化的選擇權型態
目前市場上掛牌型權證的選擇權型態多為基本型選擇權(Vanilla Option),少數權證為界限型選擇權(Barrier Option),而股權選擇權的選擇權型態,則依投資人偏好及需求,可為各種新奇選擇權(Exotic Option),相對於掛牌型權證,投資人的選擇更為多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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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股權選擇權與其他相關權證商品之比較 |
商品類型 |
個股選擇權 |
上市櫃權證 |
議約型權證 |
股權選擇權 |
交易市場 |
期貨市場 |
集中市場 |
店頭市場 |
店頭市場 |
主管機關 |
台灣期貨交易所 |
台灣證券交易所證
券櫃檯買賣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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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
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
發行券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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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可擔任買方及賣方 |
券商僅能擔任賣方 |
券商可擔任買方及賣方 |
連結標的 |
三十檔個股(南亞、中鋼、聯電、台積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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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櫃權證公告標的、ETF |
上市櫃權證公告標的 |
國內-上市櫃權證公告標的、 ETF、股價指數
國外-有價證券、股價指數 |
存續期間 |
交易當月起
連續2個月份
及3個季月 |
6個月∼2年 |
28天∼5年 |
1年以下 |
結算方式 |
實物交割 |
實務交割
現金結算 |
認購權證:
-實物交割
-現金結算
認售權證:
-現金結算 |
實物交割
現金結算 |
交易相對人 |
無特別限制 |
無特別限制 |
1.專業機構
-銀行業、票券業、信託業、保險業、證券業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法人或機構。
2.自然人
-本人淨資產超過一千萬元。或本人與配偶合計超過一千五百萬元。
-最近兩年度,本人年度平均所得超過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或本人與配偶之年度平均所得合計超過新臺幣二百萬元。
3. 法人及基金 |
1. 券商擔任買方
-機構投資人(國內外之銀行、保險公司、票券公司、證券商、基金管理公司、政府投資機構、政府基金、退休基金、共同基金、單位信託、證券投資信託公司、證券投資顧問公司、信託業、期貨商。)(本次修訂:限於該證券商辦理財富管理業務之高淨值客戶)
2.券商擔任賣方:
-無特別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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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稅負 |
期交稅 |
權利金收入課所得稅避險端課證交稅商品損益不課所得稅 |
權利金收入課所得稅
避險端課證交稅
商品損益課所得稅 |
權利金收入不需課稅
避險端併入商品損益課營所稅 |
投資人稅負 |
期交稅 |
商品損益不課所得稅 |
商品損益併課所得稅 |
商品損益併課所得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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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股權連結型商品投資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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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交易注意事項 |
- 股權選擇權無次級交易市場,因此投資人完成股權選擇權交易之後,除了提前解約或到期之外,並無法轉讓交易契約;所以在交易股權選擇權之時,投資人務必考量本身之資金需求及交易契約中對於提前解約的規範,避免蒙受不必要的損失及風險。
- 另外因為股權選擇權交易可連結國內外標的,因此,當以國外商品為可連結標的之時,將可能面臨匯率風險,故在交易股權選擇權之時,投資人須注意到期結算方式及所面臨之風險。
- 最後,主管機關目前認定股權選擇權商品非屬有價證券,其投資損益需併課所得稅,投資人在承作股權選擇權商品的時候,務必要了解主管機關對於稅負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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